人身
保险合同样本是怎样的? 人身
保险合同样本
第一条 本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由
保险单及本
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一、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
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寿
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
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
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
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
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
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
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
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
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
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
保险费,应依照本
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
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
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
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
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
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
保险金中扣除欠交
保险费的利息。
二、
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
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
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
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
合同的
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 本
合同的
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
合同的
保险费交付期间。
三、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
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
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
合同效力恢复。
四、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
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
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
保险单列明的
保险金额的5%增加
保险金额。
2、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被
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
保险单列明的
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
保险金。
3、自本
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
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
保险单列明的
保险金额给付,本
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
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
保险金额给付,本
合同终止。
综上所述,人身
保险合同样本格式并不复杂,要注意的是内容的填写。在填写
合同时要注意各项具体条例特别是
保险时限和
保险金额的计算。同时要写明
合同的有效时期和终止事项,避免在发生情况时双方出现争议。我们提醒,人身
保险合同的签订比较复杂,最好有相关律师在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