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责任方故意不垫付
医疗费怎么办
发生
交通事故,肇事责任方未支付医药费,而家属无力承担受害者的
医疗费用时,由交强险的
保险公司和道路
交通事故救济
基金先行垫付。当抢救费用超过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时,可以依法向国家设立的道路
交通事故救济
基金提出要求先行垫付,若以上方法仍无法得到救济,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致害人支付
医疗费用的先于
执行的申请。
1、法律没有规定,肇事人必须垫付医药费。
2、可以自己先垫付。
治病要紧。治疗结束后,再向肇事人索赔。
3、可以通过交警,让
保险公司垫付。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
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
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4、可以通过交警,让事故
基金垫付。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以下简称救助
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
基金先行垫付,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第三十一条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二、抢救费用垫付的规定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向被
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
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
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
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以上是我们国家设置的抢救制度,其中规定了:
1、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
保险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如果
保险人不履行垫付抢救费用义务,会受到处罚。
2、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救助
基金是政府设立的
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解决抢救费用垫付的问题,其中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
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
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
交通事故的情况中伤者的抢救费用垫付问题。详见《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以上就我们为您带来的
交通事故责任方故意不垫付
医疗费这一问题的法律解答。其中包括法律对于抢救费用和责任方垫付义务的规定,特别是抢救费用的垫付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强险的
保险人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有垫付抢救费用的义务,如果
保险人不履行义务,还会受到处罚。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