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
合同案件
违约金计算标准是怎样的? 一、买卖
合同案件
违约金计算标准
我国《
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二款规定:“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或
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法》在赋予当事人以约定
违约金自由的同时,又规定了当事人得就
违约金数额主张调整。实践中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
法院加以调整的情形时有发生。
1、以实际损失调整
违约金;
2、以迟延给付一年的赔偿额不超过欠付的本金为限予以调整;
3、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有关逾期付款
违约金标准,并在此基础上乘以四倍计算
违约金;
4、参照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即“以
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5、将过高的
违约金数额减少到损失的2倍额度;
6、以“不超过
合同未履行部分的总值为限”酌情予以调整;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调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据不同案件进行自由裁量。
二、买卖
合同中逾期付款
违约金的起算点如何计算?
在买卖
合同中,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买受人拒绝支付价款,构成拒绝履行,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买受人虽未拒绝支付价款,但其逾期履行,同样构成
违约,在
合同约定了
违约金的情况下,应承担逾期付款
违约金责任。因此,逾期付款
违约金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紧密,逾期付款
违约金是买受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
违约金的起算点。付款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逾期付款
违约金开始计算。
买受人应在何时付款,一般应由双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事先没有约定的,可以事后补充约定。若未明确约定且事后又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
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依据
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来确定。如依据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同时履行原则,即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综上所述,买卖
合同违约金应该按照
合同条款
执行,没有约定
违约金的,要以实际损失为计算依据,对于过高的
违约金比例,
法院是会给予一定幅度调整的。对于买卖
合同当事人来讲,了解些买卖
合同案件
违约金计算标准方面的知识,在自身因素导致
合同违约时,发现对方要求的
违约金不合理的时候,就可以提出异议,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