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业主对建筑物所享有的权利是有所区分的,并不是一概而论。因为每个业主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共有权和专有权,这也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即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共有是全体业主享有的,专有是业主只对自己空间特有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物权法》规定 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一、基本内容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专有部分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通过本文,可以知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人口剧增,建筑物现在都上呈向上发展的趋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也日渐突出,因此我国法律作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有哪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有哪些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


·建筑安全责任书范本格式是什么?
      建筑安全责任书范本格式是什么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当中,施工人员的安全应该是放在首位的,其次才应该是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所以有些施工队为了防止人为的原因,造成一些不必要的安全事故,会要求员工和公司签订安全责任书。一般我国建筑行业所有的建筑安全责任书范本格式基本上都是大同小异的。建筑安......


·以个人名义进行劳务承包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区别是什么
      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区别是什么?违章建筑在农村中是比较常见的,因为法律的普及情况在农村还是比较浅的,有很多人都没有法律意识,不知道土地的相关政策,当然在城市中违章建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不过相对来说违法建筑是非常少的。那具体来说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的区别是什么呢?1、什么是违法建筑......


·企业股权转让手续费的交纳项目都有哪些
      企业股权转让手续费的交纳项目都有哪些?股权持有者的变更在公司运营中非常的常见,股东急需套现或者投资者有投资意向等都可导致股权的变更。只要双方有出让与受让意向的话都可以办理股权的转让手续,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当事人除了要准备相关的证件材料外,还需缴纳各种手续费用......


·拘传的对象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1.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2.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二十四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二百二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上班,公司要给二倍工资吗?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没意识到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二倍工资。  在实际情况中,公司要来续签合同的,需要在合同到期之后,继续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来签。  在这个时候,公司从用工之......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呢
      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呢一、公司债券承销商资格都有哪些呢1、主承销商和副主承销商资质(1)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方可担任主承销商。(2)已经承担过2000年以后公司债券发行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承担过3次以......


·配偶患精神病如何离婚?
      有的人可能在结婚的时候精神都还是正常的,但日后因为一些情况患上了精神病,此时对方可能比较嫌弃就想离婚。那配偶患精神病的话,此时另一方应该怎么离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配偶患精神病如何离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79条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


·欠债不还能判刑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欠债不还能判刑吗?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一、欠债不还能判刑吗欠债不还,这属于民事行为。是借款合同关系,对方如果逾期不还钱,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是由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作出裁判,法院作出判决后,对方如果还不还钱,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不还不会被判刑去坐牢之类的......


·购买新车需要交什么税费
      购买新车需要交什么税费购买新车需要交什么税费买新车要交哪些费用解答一:车辆购置附加费进口汽车占车价的10%,国产汽车车辆购置附加费收费标准为不含增值税车价的10%,用公式表述为:车价÷1.17×10%。买新车要交哪些费用解答二:养路费从购车之日起,以一年为单位交......



·潍坊刘松珍律师专业代理经济纠纷案件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是否有效简要案情:被告与第三人于1994年......



·南京诉讼费
    南京诉讼费如何交纳?南京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南京法院诉讼费计算标准,法院诉讼费......



    在工作和生活当中,当我们因为合同书,协议,借条等发生纠纷的时候,就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又因为一些具体的情况需要对笔迹作......
    不可以。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即著作权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产生,并受《著作权法......
    结婚以后夫妻开厂算共同财产吗一、结婚以后夫妻开厂算共同财产吗?1、一般算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工厂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属......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部分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农民工干活不但拖欠工资还以黑社会威胁
·肖像问题?,您好,您好,我想咨询,未经本人同意,电视台可否
·诈骗案件,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员
·信用卡透支无能力还款会怎样?
·关于个体营业执照,我们店
·关于社保的问题
·借朋友五仟块钱,一直不还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想离婚但现在对于孩子的问题无法解决他有一个女儿了我这个是第二个户口跟他要是走法律程序


推荐律师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8801590479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农民工干活不但拖欠工资还以黑社会威胁
·肖像问题?,您好,您好,我想咨询,未经本人同意,电视台可否
·诈骗案件,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员
·信用卡透支无能力还款会怎样?
·关于个体营业执照,我们店
·关于社保的问题
·借朋友五仟块钱,一直不还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想离婚但现在对于孩子的问题无法解决他有一个女儿了我这个是第二个户口跟他要是走法律程序

热门城市

·绵阳律师
·阜新律师
·黑河律师
·萍乡律师
·吴忠律师
·绥化律师
·陇南律师
·朝阳律师
·西宁律师
·厦门律师
·氹仔岛律师
·酒泉律师
·济源律师
·大同律师
·黄浦区律师
·天门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