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看申请书件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章戳是否齐备,不合格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原申请材料不退,不从代理预付款中扣除备案规费。申请书件合格的转入监督管理处进入备案审核。
二、实质审核内容:
1、许可人是否是被许可人
商标的注册人或被授权的再许可人;
2、许可使用的
商标与注册
商标是否一致(包括
商标实际图样和注册号);
3、许可使用的
商标的类别与注册
商标的类别是否一致;
4、许可使用的商品是否超出注册
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商品可以小于注册证商品范围,如:测时仪器可以许可计时器,化妆品可以许可口红等,但不得反过来;
5、许可使用其期限是否超过该注册
商标的有效范围;
6、备案申请书的内容与
合同的内容是否一致;
7、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是否附中文译本;
8、其他情形。
对书件齐备,符合《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
商标局予以备案,向备案申请人发出《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通知书》,并刊登公告,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公告集中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二期《
商标公告》上。 《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通知书》是
商标局出具的表明
商标许可
合同已在
商标局备案的法律证明。在日常监督管理、印制
商标、使用许可费境内外汇款等情况下,许可人出示备案通知书,作为该
合同已经备案的证明。
经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将出具《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备案补正通知书》或《
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