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递交
专利申请,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后并定期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一、
专利申请中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摘要、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及其简要说明;
三、发明
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和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创造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决定;
四、保密
专利的解密;
五、发明
专利申请公布后驳回、撤回和视为撤回;
六、
专利权的授予;
七、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八、
专利权的终止;
九、
专利申请权的转移;
十、
专利权的转移;
十一、
专利实施许可
合同的备案;
十二、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合同的给予;
十三、
专利申请的恢复;
十四、
专利权的恢复;
十五、
专利权的质押、
保全、解除;
十六、
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的变更;
十七、对申请人地址不明的通知;
十八、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更正;
十九、其他有关事项。
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不在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的
专利公布、公告中公布或者公告,而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另行全文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