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未收到怎么办? 一、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未收到怎么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
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
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1)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
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
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
起诉裁定的,对
管辖权异议不
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由以上可知,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当用书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审法官说你们没有收到关于
管辖权的裁定书,口头通知是违法的。那么法官应该会明白,不然就是程序违法,是无效的。
二、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时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
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综上所述,当事人提出
管辖权异议,应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如果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未收到,我们可以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要求其重新送达。我们收到
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应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