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条件
1、主体
有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
管辖问题向
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
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
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
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
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
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
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
法院应予允许。
3、形式
诉讼
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
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
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
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
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专利案件的
管辖特殊规定:
关于审理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
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第六条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
起诉讼,未
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
法院有
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
起诉的,销售地人民
法院有
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
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
法院有
管辖权。
第七条 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
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
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管辖。
通过我们的描述,相信您已经了解了
专利管辖权异议申请条件的相关内容了。当然还是提醒当
专利人在申请了
专利过后,就要注意自己的
专利不要被侵权,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