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
合同当事人什么行为作前提?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是指
合同当事人、第三人由于自身的过错造成
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依照法律规定和
合同约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违约行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不能履行(由于种种原因,单方或双方责任引起);
2、不能完全履行(
合同权利义务部分履行适当,部分不适当造成部分不能履行,此情况可称为履行不当行为。这种情况
违约方当事人承担部分责任)。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二、不履行义务要承担是什么
违约责任
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的
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五百八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
合同一方订立
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约定的
违约金和造成的损失不一致怎么计算赔偿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
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综上所述,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
合同义务为前提,假如
合同中有注明相关
违约责任,可以按照
合同执行。当然为了实现公平的原则,假如
违约金过低,是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进行相应的调高,假如
违约金过高,那也可以调低。
合同的
违约责任还是清晰为好,这样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守约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