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
合同违约金比例最高是多少? 一、承揽
合同违约金
(一)概述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
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
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
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
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
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性质
1、法律定义
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违约金是
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
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
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没有遭受任何
财产损失,也要按法律或
合同的规定给付
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依法定或双方在
合同中书面约定。
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
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
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
违约一方除支付
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
违约金,是对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
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
违约金,即免除了
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
违约金,亦不再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违约金的性质
我国《
合同法》中
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地体现惩罚性。
我国《
合同法》对
违约金的规定强调
违约金补偿性的理念,同时有限地承认
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
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
违约情况”确定的,即
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
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
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的数额低于
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以使
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
二、承揽
合同违约金的比例
(一)法定与约定
违约金
1、法定
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违约金为法定
违约金。法定
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
违约金比例。
合同对
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
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
违约金。在此情况下,由于
合同的内容、
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
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
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
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
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
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加工承揽
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
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
违约金。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
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履行
合同的法定
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
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
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
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
违约金。通用产品的
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合同的法定
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2、约定
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
违约金。约定
违约金是一种
合同关系,称
违约金
合同。这种
合同属从
合同。主
合同无效,
违约金
合同无效。
违约金
合同是诺成
合同,与定金
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
违约金又是一种附条件
合同,通常,
违约行为发生,
违约金
合同生效;
违约行为不发生,
违约金
合同不生效。
违约的种类繁多,
违约金
合同则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
违约金
合同,指当事人对
违约行为不做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
违约即支付
违约金。具体性
违约金
合同,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
违约行为所约定的
违约金,如约定根本
违约违约金、债务不履行
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
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
违约金。
(二)惩罚性与赔偿性
违约金
1、惩罚性
违约金。
惩罚性
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
违约金,又称
违约罚。此种
违约金于
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
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
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2、赔偿性
违约金。
赔偿性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
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
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
违约金。此种
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
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3、我国《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
违约金,属于赔偿性
违约金。
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
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
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
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
违约金。
4、例外
赔偿性
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
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
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
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
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
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
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
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
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
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
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
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
违约金低于因
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
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
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承揽
合同违约金比例最高是多少呢?通过上文的解答,我们发现对于
违约金的比例,《
合同法》并没有强制规定,不过可以以损失的30%作为参照依据。另外,您也可以选择惩罚性的
违约金,惩罚性
违约金遵循自愿的原则,没有限定
违约金的比例,您可以任意进行约定。由于实务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我们建议您可以在告知律师具体情况后获取专业意见,这样更有利于您问题的迅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