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
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
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
专利无效。”申请人申请宣告该
专利无效,应当向国务院
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
专利无效的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宣告
专利无效的请求书由申请人制作,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各一式两份,请求书应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 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制作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没有说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或者在已提出撤销
专利权请求,但
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作出决定前,申请无效宣告申请人又提出请求无效宣告,或者该
专利权无效宣告已作出,申请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宣告
专利无效请求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均不受理。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宣告
专利无效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该
专利是否已被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二、该
专利申请宣告无效的申请是否被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 三、申请人提出宣告
专利无效的理由(在“
专利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一文中已阐明)是否充分,证据是否成立,依据是否妥当; 四、制作的请求书是否是以提交的证据和证据所依据的法律规定紧密结合,是否是组成了无效宣告的证据链接; 五、申请人制作的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格式,应当在
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的期间内作出补充和修正,规定的期限届满未作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格式的,申请人的申请
专利宣告无效的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视同申请人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六、申请人请求无效宣告的请求被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主动要求增加或者补充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逾期增加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