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
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的下列要求: 一、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不符合
专利法“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的规定。 授予
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
专利法“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益相冲突”的规定。 二、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
专利法“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和“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
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三、授予
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
专利法“申请人可以对其
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走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规定。 四、授予
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规定。 五、授予
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权利“的规定。 六、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权利要求书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七、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
专利法实施细则“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措施”的规定。 八、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 九、授予
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
专利法明文规定的“科学发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植物新品种和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等不予授予
专利的范围。 十、授予
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属于在后的申请人,违反
专利法关于“两人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
专利的,
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在先申请人已获得了该项发明的
专利权,排斥了第三人获得
专利权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