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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不
起诉可以吗? 一、
违约金的类型
(一) 惩罚性
违约金
惩罚性
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
违约金,又称
违约罚。此种
违约金于
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
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
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二) 赔偿性
违约金
赔偿性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
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
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
违约金。此种
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
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二、
合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
违约金,属于赔偿性
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
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
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
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
违约金。
(二)赔偿性
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
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
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在这,
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
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是
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既然如此,
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
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
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
违约“造成的损失”。
2、
违约金的增加。赔偿性
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
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如果
违约金低于因
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
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
违约金的适当减少。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收到
违约金是否还要
起诉
(一)若是属于惩罚性
违约金,没有给另一方带来实际损失,可以不提
起诉讼。
(二)若是属于惩罚性
违约金,给另一方带来实际损失,可以提
起诉讼,根据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三)若是属于赔偿性
违约金,对于赔偿金额没有异议的,可以不
起诉,如果对赔偿的
违约金金额有异议的,可以提
起诉讼。
所以,收到
合同违约金不
起诉可以吗?这个得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在根据当时签订的
合同时双方的约定,特别是有关于
违约责任和
违约金的约定,如果
违约方支付的
违约金得到了另一方的认可,并且同意解除
合同的,那么对方也就没有必要
起诉了,如果对于
违约赔偿有争议,那么还是可以
起诉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