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审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不可避免要面对记载整个
医疗过程的病历,病历中的很多专业术语,对于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准确判断,对于
医疗损害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中,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及患者的损害这两个要件不难判断,难的是判断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医务人员的过错,对于后两个要件,一般要根据鉴定意见来予以确认。但对于
医疗纠纷中因果关系的鉴定,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专业人员根据医院的病历等材料,结合自身的知识及经验等作出判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甚至完全相反,因此法官对鉴定意见应该严格审查,全面、客观地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审核判断,并到医院对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详细询问,同时要求原告说明其认为医院在哪些方面存在过错。
二、
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
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
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
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
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
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
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
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
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
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
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
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
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
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
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
医疗机构在
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
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
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该承担的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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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的相关内容。我们知道,即使
医疗鉴定机构已经给出了
医疗损害鉴定,但法院不能单凭鉴定就做出裁决,应依据
医疗损害鉴定并结合其他的证据进行判断,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