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防“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
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即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债权
合同并办理了交付或者登记手续,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出卖人将商品房数次出卖所签订的
合同,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在此情形下,先办理商品房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先行交付,买受人已经合法取得商品房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但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恶意串通的除外;如果数买受人均未占有房屋,依法成立在先的买卖
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履行
合同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因此,出卖人不得将房屋另行转让给他人,相应的
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十分重要。
2、一定要约定
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
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一定要约定
房产过户的时间,实践中虽然不能保证何时取得
房产证,但要写明自取得
房产证多少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手续。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要确定具体的交房时间,若在签订
合同时就是现房,则可以约定缴纳首付之日即为交房时间。
3、买方要留尾款
没有
房产证的房屋买卖存诸多风险,
违约责任的规制显得非常重要。但要求
违约方承担
违约责任,需要缴纳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还需花费时间等成本。如果买房留有尾款(做好是大额尾款),而卖方认为
违约所得小于尾款时,买方的
违约机会将会大大降低。当然,具体如何将为款留下,且能顺利地完成买卖协议的签订,需要
房产经纪人或者买方较高的谈判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