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期间
拆迁人能不能实施
拆迁一、诉讼期间
拆迁人能不能实施
拆迁?根据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的规定,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
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被
拆迁人是批准
拆迁的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在诉讼期间如
拆迁人已给被
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
拆迁的
执行。由此可见,法律对于诉讼期间的
拆迁实行的是有条件的不停止
执行原则。即一般情况下,诉讼期间应停止实施
拆迁,但是如果在诉讼期间
拆迁人已给被
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
拆迁的
执行。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一方面维护被
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则体现了在特殊情况下,保证城市的规划建设、城区改造以及
拆迁工作本身的顺利进行的立法精神。当事人对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的行政裁决不服的或者对人民政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但是在诉讼期间,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如期开工。已经给被
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房的,先
执行行政裁决或者
拆迁决定不影响被
拆迁人正常生活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裁定的
执行。依据行政裁决或
拆迁决定,进行强制
拆迁后,如果人民法院判决行政裁决或者
拆迁决定错误,由此给被
拆迁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给予赔偿。二、诉讼期间实施
拆迁需要什么条件根据上文讲述,在
拆迁人已经对被
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提供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或者周转房的,在诉讼期间不停止
拆迁行为的
执行。在这里要注意,人民法院裁定先予
执行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
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这是指
拆迁当事人之间已经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
拆迁人或承租人拒绝在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不仅严重影响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且可能影响到其他被
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是指
拆迁人要对被
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或给予货币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对先予
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