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
执行的依据和范围,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包括财产
保全裁定,审判庭承办财产
保全裁定的
执行就是
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做出的财产
保全和先予
执行的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
执行。”该《规定》中对财产
保全和先予
执行裁定的
执行做了分工。由此可以看出,财产
保全和先予
执行裁定的
执行属于
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审理、
执行工作应遵循该规定。因此,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
保全的异议,应适用《民诉法》
执行程序的规定。既然案外人对本案中财产
保全的异议适用《民诉法》
执行程序的规定,那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
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