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责任有哪些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是担保人将物品作为债权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并不转移这一物品的所有权,债权人只享有变卖该财产的有限受偿权。那么抵押担保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一下抵押担保责任有哪些。
一、抵押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
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
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担保人的责任不仅限于担保有效之时,而且扩展到担保无效之时。通常,在实践中将担保无效时的责任称之为担保人的赔偿责任。担保人的赔偿责任从其性质上看,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属于广义的缔约过失责任的一种。担保人所负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主要有:责任发生于担保无效之时;责任的有无、大小与担保人是否存在缔约中的过错相联系,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过错大,责任也大,过错小,责任也小。
二、主
合同无效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
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主
合同无效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应当根据担保人与主
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进行确认。《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
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
合同,主
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也无效,因此,担保
合同因与主
合同有从属关系而无效。担保人在这种情况下承担的责任原则上比担保
合同因自身欠缺有效要件而无效时的责任要小,甚至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担保
合同因主
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担保人不是主
合同的缔约者,所以主
合同的无效并不能够也不需要追究担保人的过错。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的情况。在主
合同无效导致担保
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指担保人明知主
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担保人明知主
合同无效仍促使主
合同成立或为主
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综上所述,抵押担保责任是债务人和担保人共有的,两者虽然都对抵押担保负有责任,但是两个的责任义务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同时,主
合同以及担保
合同是否有效也决定着债务人以及担保人负有怎样的法律责任。涉及到债券担保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
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各方应该履行的法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