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费、承包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权的,应予支持。但在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已经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张优先承包权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

       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

      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三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五、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十六条的纠纷案件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施行前已经生效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卫龙,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1,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将集体所有土地按人口平均分包到一家一户,如果不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将被凝固在分散的一家一户上,根本无法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客观上阻碍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向种田能手集中不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及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无法实现土地的市场化配置,那只有仍继续......


·承包期内土地承包人转为非农户口能否获得征收补偿?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4条第2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有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经营承包合同
      发包方:×××市×××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订立本合同的背景:  ______年,由______镇农工商总公司与甲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实际上由乙方承包经营,并且得到了发包方及其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同时......


·离婚财产纠纷
          在离婚案件中,不论判决或调解案件,一般都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一、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


·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西安市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西安市近年来为了城市建设的需要以及疏导城市的交通和改善居住环境,在城市建设之初就会划出城市周边的县城来进行征地改建,其中就有周至县。而对于生活在周至县的居民来说周至县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是他们比较关心的了,我们整理了有关的资料,请参考......


·政府征地补偿和程序是什么
      政府征地补偿和程序是什么政府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会进行土地的征收,确保公共设施能够有足够的施工场地,但是征地必然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为了确保征收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损,政府也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出台了征地补偿标准,并根据政府征地补偿和程序对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十年加利息的借条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代理词该借条是有偿合同。该借条中有年息1500元/年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


·风险投资人对融资企业的融资流程是怎么样的?
      第一步:创业者提交商业计划书,风险投资人作初步审查。第二步:如果风险投资人对该项目持肯定态度,将会对企业作尽职调查。在风险投资人审查完创业计划并认为该项目具备较大的增值潜力之后,将与创业者用合同的形式锁定一段时期做尽职调查工作,在此期间,该创业者不能与其他投资......


·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内容?
      南京集体企业拆迁安置办法有什么内容?企业拆迁在我国法律上是有着规定和说明的。因为拆迁涉及到土地的归属,并且一旦企业拆迁那么他们就需要重新选址,所以还涉及到了其它土地的买卖。而更加特殊的情况就是集体的拆迁了。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一样,所以企业拆迁后收到的约束也不尽......


·劳动合同签订方式是什么?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员工入职后,应该尽快同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最晚不得迟于一个月。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单位不和劳动者签署书面合同,而是用口头协议代替,这里就容易引发一些劳动纠纷。劳动合同不是随便签订的,更不能口头方式。那么劳动合同签订方式是什么?下面我们就给......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有哪些?许多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发现,注册公司时会有如何选择公司类型的困惑,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分类是公司分类的基本形式,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具体分析这两种类型的区别。一、中国......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新增涉外管辖权
      根据批复,从2022年3月1日起,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依法管辖发生在南京江北新区范围内诉讼标的在2000......



·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
    南京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为故意毁坏财物犯罪辩护,解答最新最全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



·诈骗罪包括间接故意吗?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中的罪犯是为了获得大量的公私财物,采取的是违法手段。而诈骗罪的主体是达到法定年龄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意图是怎么样的?那么诈骗罪包括间接故意吗?我们在下文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诈骗罪包括间接故意吗?目前我国刑法对诈......


·信用卡诈骗50万能判多少年?
      提到信用卡,相信您并不陌生,其在我们生活中的应用是非常普遍的。信用卡是一种的简单的信贷服务,可以用于非现金交易付款。但是,如果使用不当,或者非法使用就会产生不好的后果,甚至构成信用卡诈骗。那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信用卡诈骗50万能判多少......


·北京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有哪些
      北京作为全国高房价的领头羊,如果不是有很多资金的投资客或是富豪,青年们大都买不起一手房。刚需的北京青年大都把目光投向购买北京的二手房。但是二手房交易如此繁琐,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注意事项也有很多。那么北京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是有哪些呢?为您整......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村委会证明儿子不养老人有法律效力吗
·我是公司法人,经协商我公司转给他人,企业法人已变更,对方把税务登记证相关手续拿走
·关于辞职后领取工资问题,进厂十天
·沈律师您好,我结婚一年七个月,小孩9个月,因夫妻性格不和,造
·女方提出离婚,不回家,也不离,男方诉讼离婚,会不会吃亏,会不会判离
·我想退分红险,怎样才能降低损失
·律师你好,我在I2日也是支付宝电话去酒店开会后面交1800元给我注册了一个店铺,他说一个月
·南京发生工伤赔偿,怎么办?


推荐律师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村委会证明儿子不养老人有法律效力吗
·我是公司法人,经协商我公司转给他人,企业法人已变更,对方把税务登记证相关手续拿走
·关于辞职后领取工资问题,进厂十天
·沈律师您好,我结婚一年七个月,小孩9个月,因夫妻性格不和,造
·女方提出离婚,不回家,也不离,男方诉讼离婚,会不会吃亏,会不会判离
·我想退分红险,怎样才能降低损失
·律师你好,我在I2日也是支付宝电话去酒店开会后面交1800元给我注册了一个店铺,他说一个月
·南京发生工伤赔偿,怎么办?

热门城市

·东营律师
·宝鸡律师
·乌兰察布律师
·东丽区律师
·烟台律师
·文山律师
·房山区律师
·肇庆律师
·美加北美律师
·鸡西律师
·保定律师
·淮北律师
·楚雄律师
·滁州律师
·黔东南律师
·北海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