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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根据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
有问题要咨询?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是什么时候新旧民事法都要求在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对比一下,新旧民事法第38条的规定都是一样的,没有变化。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此,我想提出的问题是:若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后果是什么呢?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再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呢?是否是意味着在该案件的整个诉讼程序中都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呢?本人对此持反对意见。此外,若第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是否应对管辖权问题再进行审查呢?就实务而言,法官一般都会拒绝当事人的请求,不会再审查管辖权的问题。 笔者接受该案后,也想过要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最早经办此案的律师没有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再接受经办此案的律师因已过答辩期,在庭审笔录中明确陈述:“因已过答辩期,同意不再提管辖权异议。”鉴于以上事实,且一审法院判决还存在其他程序上错误,综合考虑后,笔者在二审阶段也没有提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二、案件发回重审后能否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鉴于案件权益比较重大,一审败诉后只能提起上诉。其实,您都明白,二审想扳回来,难度极大。由于一审判决列错了案件主体,我们也以一审判决主体错误为由,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比较意外的是,二审法院最终接纳我们的代理意见,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事实上赋予我们权利救济的权利。既然案件发回重审,就应当是一切重新开始。但问题也出来了,我们能否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呢?一审法院出具的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材料中,重新明确了举证期限、申请鉴定期限、申请证人出庭期限等内容,但没有明确提到是否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笔者也进行了详细的资料收集,看了不少专业人士的说法,认定不可以再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观点居多,但比较遗憾的是,笔者并没有找到具有权威性观点和法律依据。在我们律师团队内部,观点也不统一,有律师说可以再提,也有律师说再提被驳回纪律过大。总之,就没有明确的答案。其实,经常打官司的人都知道,用法律的时候才发觉,法律往往就缺你需要用的那一条。 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经过比较长时间的思考,笔者最终决定再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要求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一审法院主审法官收到笔者提交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后,要求笔者到法院作笔录,其提出的核心内容如下: 1、发回重审就是继续审理,笔者再提管辖权异议、再提交其他众多证据材料是不恰当的; 2、不是不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而是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已过了时效,不能再提管辖权异议,提出了也会驳回; 3、原来一审就是通过作笔录确定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你现在为什么就非要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呢?总之,就是气氛不和谐,在法庭上就辩论起来,结果就是笔者要求在笔录中明确写明要求出具书面裁定书的内容,事实上书记员就没有打,笔者只能自己手写上去。由于笔者坚持要求法院出具书面裁定书,法院也就只能组织开庭专门处理管辖权问题。在庭上,笔者详细论述了管辖权的问题,结论就是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是错误的,应移交市中院管辖。其实,自己再认真想想,也觉得有点问题,为什么不在市中院的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呢?而是等到现在才提出?中院刚裁定案件发回重审,现在又要求将案件移交中院审理?这样具有戏剧性的事情,自己还真没有遇到过。其实,连一些相关当事人也不理解我的做法,现在再提管辖权异议,会不会纯粹拖延时间呢?其实,我心里也没有底,毕竟案件实操都是很复杂的。且原庭审笔录中明确载有不再提管辖权异议的内容。一审法院法官态度很明确,本院将依法审理,也将请示领导后作出裁定书。裁定书出来了,驳回了我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裁定案件应由该法院继续审理,并强调这是请示法院领导后作出的决定。 四、中院裁定支持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裁定将案件移交市中院管辖。 经过比较漫长的等待之后,中院通知笔者去签收法院裁定书。签收送达文书材料后,笔者问书记员案件是如何裁定的,书记员回答:“一般都是这样判的。”我心底一凉,花费这么长时间,浪费了那么多的精力,结果还是让我失望吗?随即将到手的裁定书直接翻到最后面的结论部分,结果让我吃惊,中院再一次支持我方的请求。总之,起码在程序上,原一审判决是存在问题的,否则二审法院就不会两次都支持我方的请求。 五、笔者提出的与管辖权异议相关的法律依据 民事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法条中并没有规定期限。笔者的理解是,法院只要发现自己受理案件是错误的,应赋予其认真改错的权利,而不应用时间期限来限制其改正错误的机会。正如俗话说的,有错就改是好孩子。 其次,民事法第111条第4款规定:“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去有管辖权法院起诉的义务,法院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当全部由案件当事人承担。 再者,民事法第179条第7款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也就说,若法院在答辩期满后不再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原法院确实是没有管辖权却受理了案件的,作出了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该案。 具体到笔者办理的上述案件,若法院拒绝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明显是程序上的错上加错;若当事人再以管辖权错误为由在二审阶段提出发回重审,或者是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这都为当事人增加了不必要的诉累。 当事人在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不应认定为当事人就放弃了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也不能认定为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此取得了管辖权;案件发回重审后,当事人有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也应当进行审查;法院是否应当再审查当事人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其实质要件就是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只要是没管辖权而受理了案件,就应依法移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这不应当有时间的限制,而当事人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也不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 通过我们整理的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的资料可知,当事人双方如果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应在有效时间内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如果逾期法院将不予受理。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还没有文章 ·交通事故后对方不出院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后对方不出院怎么处理?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不要付医药费,让对方到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赔偿。二、交通事故赔偿范围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是什么 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和法律规定是什么一、延长举证期限的理由第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强迫劳动者加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 ·交通事故责任方拖着不处理怎么办 中国的经济高速发展,马路上的汽车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发。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方全责,但是肇事方不肯认全责,也不肯快速处理,不肯赔钱。要是碰上交通事故责任方拖着不处理,可怎么办呢?我们就来教您碰上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 ·南京海事法院积极对接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推进海事司法多维度协作建设 南京海事法院积极对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推进海事行政执法和司法多维度协作机制建设,在多层面工作协调沟通、海事领域纠纷化解、船舶扣押与监管、海事调查与案件处理、重大工作信息共享等方面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淮安市看守所地址、电话、交通导航 淮安市看守所是淮安市唯一的一个市级看守所,负责关押淮安市.、淮安市.清河区分局、清浦区分局、淮阴区分局、工业园区分局、新城分局等拘留或执行逮捕的人员及其他需要关押在此处的人员。除了市级看守所外,淮安区(原楚州区)和市辖的几个县还另设有看守所关......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在哪里?公交地铁怎么乘?自己驾车怎么走? 南京市看守所怎么走?南京市..看守所在什么地方?南京市看守所公交直达是江东门纪念馆站或者云锦路站,途径公交车:7路37路61路63路161路166路y7路夜间,或者地铁2号线的云锦路站2号出口。律师提示:南京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去...... ·南京刑事律师说法 南京刑事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在线刑事辩护咨询服务,处理刑事案件、刑事辩护、贪污受贿案件、经济案件、盗窃、强奸杀人、毒品案件等。南京刑事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提供刑事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为希望得到法律...... ·直系亲属房屋买卖流程怎么走,有哪些流程 房屋的买卖有一些必要的买卖流程,亲属间如果要进行房屋买卖也必须要按照相应的流程走。那么,直系亲属房屋买卖流程怎么走呢?我们有须要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供您了解。一、直系亲属房屋买卖流程过户基本程序:签买卖合同...... ·私募基金外包备案需要吗 私募基金外包备案需要吗一、什么是私募股权基金?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 ·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什么条件 我国的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针对不同类型的合同,实际解除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不同的。那么您知道,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什么条件吗?我们一起和我们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什么...... 相关法律问答: ·请问怎么查服刑人员出狱的日期 ·在小美容院上班一年多,店里要求入股才能分配顾客,签了入股协议 ·新建高速公路应离原有建筑物多远 ·孕妇生育补贴,关于企业在职员工生育补贴及生育其间各项费用的报销程序及条件 ·孩子五岁一级残疾父亲有个小货车能吃底保吗? ·本人已退休,在金鹰商场打工已一年多,于6月13号晚上在金鹰商 ·你好我被骗十一万左右,现在想起诉他! ·房屋转让后的债务,我买了一处楼房 ·第一次贩x,19克,关多久 ·干警你们警!辛苦了,我是广西百色市右江区的,我儿子咋天被带去 ·湖南省′湖南xxx商贸有限单位诈骗,现在失去联系。 ·学生险的理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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