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申请
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发明
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守的,受理
专利的机关是国防
专利机构;国务院
专利行政机关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
专利申请,应移交国防
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
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
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
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