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
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依法制裁规避
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
执行效率,强化
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
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
执行人财产
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对于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
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对于被
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
执行的,可以要求被
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
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
执行人提供被
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
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
执行人财产。被
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
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
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
执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
执行人垫付,被
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
执行到位后由被
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
执行人的悬赏
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
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
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
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
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
保全措施,加大对
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
执行力度
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
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
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
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7.加大财产
保全力度。各地法院要加强立案、审判和
执行环节在财产
保全方面的协调配合,加大依法进行财产
保全的力度,强化审判与
执行在财产
保全方面的衔接,降低债务人或者被
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风险。
8.对
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及时采取
执行措施。进入
执行程序后,各地法院要加大对
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
执行力度,对当事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应当依法对相应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驳回异议后应当加大对相应财产的
执行力度。
三、依法防止恶意诉讼,保障民事审判和
执行活动有序进行
9.严格
执行关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
管辖规定。在
执行阶段,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提起异议之诉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
执行法院受理。
案外人违反上述
管辖规定,向
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
起诉,其他法院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裁判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并告知案外人向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的
执行法院
起诉。
10.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监督。
执行法院发现被
执行人有虚假破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执行人认为被
执行人利用破产逃债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受理异议的法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11.对于当事人恶意诉讼取得的生效裁判应当依法
再审。案外人违反上述
管辖规定,向
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
起诉,并取得生效裁判文书将已被
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或者第三人与被
执行人虚构事实取得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法院认为该生效裁判文书系恶意串通规避
执行损害
执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向作出该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有关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
再审。
四、完善对被
执行人享有债权的
保全和
执行措施,运用代位权、撤销权诉讼制裁规避
执行行为
12.依法
执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被
执行人的债权。对于被
执行人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
执行法院可以书面通知被
执行人在限期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限期届满被
执行人仍怠于申请
执行的,
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强制
执行该到期债权。
被
执行人已经申请
执行的,
执行法院可以请求
执行该债权的人民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
执行款物。
13.依法
保全被
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
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
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
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
保全。
14.引导申请
执行人依法诉讼。被
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
执行人造成损害的,
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
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
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
执行人造成损害的,
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
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五、充分运用民事和刑事制裁手段,依法加强对规避
执行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15.对规避
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
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
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
执行或者妨碍
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
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
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
拘留。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
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
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
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
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
执行或者拒不协助
执行等,损害申请
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7.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地法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快捷、便利、高效的协作机制,细化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条件。
18.充分调查取证。各地法院在
执行案件过程中,在行为人存在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注意收集证据。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19.抓紧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拒不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妨害公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抓紧审理,依法审判,快速结案,加大判后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刑罚手段的威慑力。
六、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规避
执行行为
20.依法变更追加被
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
执行人另行
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
执行人通过
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
执行的,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
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
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1.建立健全征信体系。各地法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资源共享的信用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将被
执行人不履行债务的相关信息录入信用平台或者信息数据库,充分运用其形成的威慑力制裁规避
执行行为。
22.加大宣传力度。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新闻媒体曝光、公开
执行等手段,将被
执行人因规避
执行被制裁或者处罚的典型案例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以维护法律权威,提升公众自觉履行义务的法律意识。
23.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各地法院应当充分运用限制高消费手段,逐步构建与有关单位的协作平台,明确有关单位的监督责任,细化协作方式,完善协助程序。
24.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查找被
执行人。对于因逃避
执行而长期下落不明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被
执行人,各地法院应当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加大查找被
执行人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