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强制
执行未果,怎么办
刑事诉讼会有国家执法机关保证强制
执行,而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无法
执行裁决结果。那么,当民事诉讼法强制
执行未果时,该怎么办呢?我国法律对于这种情况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我们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法强制
执行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
执行人。被
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
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
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
执行人未按
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
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
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
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执行措施后,被
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
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
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
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
执行。
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
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
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
遗产可供
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
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
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
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二、民事诉讼法强制
执行未果时
1、被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
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将被
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2、对方如果有藏匿、转移财产等拒不
执行行为,法院可以采取司法
拘留措施。
3、如果对方拒不
执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4、如果对方确无可
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
执行,待中止
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
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
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
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
执行人名单,将被
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
执行的财产,在申请
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
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
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
执行后,申请
执行人发现被
执行人有可供
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
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
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上文中明确给出了民事诉讼法强制
执行未果时国家机关将会采取的措施和法律依据,以保证民事诉讼结果被
执行,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当民事诉讼法强制
执行未果时,由于当事人原因的不同,也会相应地给出不同的解决办法,这样,不仅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而且能够最大可能的保证民事诉讼结果的公平,维护每个人的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