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
保全有哪些要点?
当我们有诉讼需要时,若对接收诉讼的法院有异议等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质疑,诉讼
保全也有其必要的条件和相应的方式,这些都需要有一定的了解,那么,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
保全有哪些要点?下面我们就
管辖权异议和诉讼
保全两方面进行解答。
一、
管辖权异议,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定义:
1、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
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2、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
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
管辖的意见和主张;
3、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
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
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
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
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
管辖的异议,即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
管辖、级别
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
管辖和
管辖权转移,而这些
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
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二、诉讼
保全:
条件: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由于义务人有恶意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
执行或者难以
执行;
3、情况紧急;
4、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5、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担保。
方式:
申请诉讼
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财产
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诉前
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
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
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执行前,
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
保全。
执行前
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
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
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
执行或难以
执行的,可以向
执行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
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
保全。
以上就是关于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诉讼
保全要点的内容, 我们可以知道诉讼
保全应有给付的内容,且尤于某些原因可能导致不能
执行将来的裁判,或事情紧急,应该由当事人提出,还要提供一定的担保才可以,诉讼
保全还具有一定的方式,需要采用书面申请,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