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解释:
行政强制
拆迁听证是指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听取
拆迁当事人对房屋行政强制
拆迁有关问题陈述、申辩和质证的行为。
二、工作程序:
1、
拆迁人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的,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并组织
拆迁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听证结束后,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强制
拆迁;
2、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强制
拆迁听证会,在听证会前7日就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向社会公告,同时向听证相关人员送达《房屋强制
拆迁听证会通知书》;
3、房屋强制
拆迁听证参加人员包括
拆迁当事人、原房屋
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和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参加;
4、强制
拆迁听证会程序:
(1)听证记录员宣布听证纪律;
(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询问、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宣布听证开始;
(3)原房屋
拆迁裁决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
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当事人双方进行申辩;
(5)听证主持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6)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
拆迁笔录由
拆迁当事人、原房屋
拆迁裁决经办人员当场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签名认可。
拆迁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记名;
6、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填写《房屋行政强制
拆迁听证意见书》;
7、听证结束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将房屋强制
拆迁听证会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