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法律知识

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律师普法 www.csj64.com

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做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4、违约金

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做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经过我们的介绍,关于承包合同违约责任已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包括继续履行,使得双方权利义务得到实现,或是采取补救措施弥补损失,实在不能履行之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或是赔偿违约金。当一方发生违约的时候,应该本着对于双方最有利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试用期要不要签合同 试用期要签合同吗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它的义务,但有不少人都不知道该合同应该在什么时候签订。那么,在法律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处于试用期要不要签合同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试用期要不要签合同试用期是要签合同的。劳动合同双方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限,试用期最长不......


·个人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
      个人购销合同范本怎么写个人购销合同需方:供方:供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双方信守执行。第一条标的物明细第二条交货及运输合同签订后,供方安排发货,要求包装符合长途运输标准。第三条验收标准及方法接到货后按合同清点货物,检查外观及数量,如有磨损或数量不符,需......


·艺人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最高可以是多少
      艺人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最高可以是多少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艺人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最高可以是多少也需要综合艺人的收入以及其他与公司相关的约定来确定。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经......


·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建设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有哪些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通常为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确定该类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转包而由实际施工人起诉承包人的,可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承包人提出将发包人列为第三......


·什么是合同履行的权利,有哪些权利
      什么是合同履行的权利,有哪些权利现今社会,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成熟,合同的存在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不仅作为双方意愿达成而且是约束履行相应法律。但是我们很多人对合同履行的权利并不太清楚。如果您准备或已经签订了合同,不妨先来了解清楚合同履行的权利。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合同关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在......


·房地产法律纠纷及处理方案
      常见的房地产法律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房地产权利的变化引起的纠纷,如典当、抵押、商品房预售、租赁、在建项目的转让这一类的法律纠纷,在法律关系上既有债的关系,也有物权的关系。(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纠纷。如法律规定,房屋承租人死......


·交通事故起诉要的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起诉要的材料有哪些一、交通事故起诉要的材料有哪些(一)起诉需要的证据材料因交通事故起诉时,需要准备如下材料:1、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交通事故认定书;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4、要求赔偿的......


·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是什么?
      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是什么一、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医疗纠纷是民事纠纷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的特殊体现,是有关当事人对医疗服务的某一特定事项发生意见分歧或矛盾的情况。为便于探讨和研究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我们为医疗纠纷作如下定义:医疗纠纷是指......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内容有哪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常有三大抗辩权,每一种抗辩权有自己的注意事项和要求,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那么,关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知识,您了解多少呢?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合同履行中的三大抗......



·蒙冠斌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获赔40万元
      2012年6月吴某某被张某某、钟某泼硫酸毁容,该案由广西南宁某.于2013年开庭审理,被害人吴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蒙冠斌律师作为刑附民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案件审理,要求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013年12月31日.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共同赔偿被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搬迁新址、电话、地址导航
      2021年1月1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将整体搬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电话:025-12368·电话:025-12368一、新址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6-16号法检大厦(近花园路锦江之星);公交车10路、69路、70路、115路、131路、165路、311路至“花......



·江苏省看守所
    江苏省看守所是江苏省公安厅直属行政机构,地址设在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详细地址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清河路9号(绿园宾馆后面),邮政编码210019,绿园宾馆是江苏省..办案专点,宾馆的后院,就是江苏省看守所。江苏省看守所靠近江东门、汉中门大街,......


·南京市各区看守所电话、刑警大队电话是多少?
    南京市各区看守所、刑警大队电话号码是多少?怎么联系?最新电话号码大全。提供江苏省看守所电话、南京市一看、二看、三看、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的看守所电话等,南京刑事律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
      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什么?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


·五险一金网上查询该怎么查?
      我们知道,想要查询五险一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上门查询,也可以通过市养老保险中心的统一查询电话进行咨询,当然,在互联网如此便捷开放的今天,网上在线查询更容易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那么,究竟怎样才能......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出庭如何处理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主要就是原告与被告,其实也就是具有夫妻关系的男女。通常都是因为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从而才会进行诉讼离婚的。但要是此时,一方当事人或双方都不出庭的话,那么此时该如何处理呢?我们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了解。一......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有问题要咨询?承包合同违约责任怎么承担

<{{title}}>

事发地:*<--请留地址,便于分析
手机号:*<--请留手机,以便律师回复

相关法律问答:
·我在公司工作7,公司没给我买社保,现在我要离职,请问可以补偿san
·我和她父母根本就不可以沟通的
·申请六安市法院执行案件
·向朋友借款后已还款,但是没有收回借条,而且银行存款凭
·你好我是咱佳木斯市自来水公司的工人我想就我们没买断工龄的事想
·孰悉债权债务催收与执行律师
·受益情况如果分,一般车货两人伤亡
·自离后回老家还能接着交社保吗
·信用卡逾期收到经济侦查科的传唤通知是真的吗
·李律师你好,请问包工头欠我的工资电话拉黑微信拉黑找不到人怎么
·公司搬迁,如何补偿?
·单位集资建房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推荐律师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我在公司工作7,公司没给我买社保,现在我要离职,请问可以补偿san
·我和她父母根本就不可以沟通的
·申请六安市法院执行案件
·向朋友借款后已还款,但是没有收回借条,而且银行存款凭
·你好我是咱佳木斯市自来水公司的工人我想就我们没买断工龄的事想
·孰悉债权债务催收与执行律师
·受益情况如果分,一般车货两人伤亡
·自离后回老家还能接着交社保吗
·信用卡逾期收到经济侦查科的传唤通知是真的吗
·李律师你好,请问包工头欠我的工资电话拉黑微信拉黑找不到人怎么
·公司搬迁,如何补偿?
·单位集资建房是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热门城市

·北屯律师
·
果洛律师
·
江津区律师
·
湛江律师
·
九龙坡区律师
·
温州律师
·
云南律师
·
自贡律师
·
文山律师
·
锦州律师
·
鹤岗律师
·
黔南律师
·
平谷区律师
·
鞍山律师
·
东莞律师
·
崇明区律师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2000-2023
登陆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