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是怎样的
合同主要条款不全是否会导致
合同不成立,这是
合同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争议。
根据
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八个方面的条款。在实际生活中,有许多
合同并不具备上述全部条款,试问:如果缺少一些条款,会导致
合同不成立吗?回答是否定的。那么,一个
合同最低要求应满足什么条件?
一般情况下,一个
合同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应认定
合同成立。即:一是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二是
合同标的,三是数量。
这就是
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少一个条件都难以认定
合同成立。对
合同欠缺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可以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确定方法如下: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
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
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
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
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对
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
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合同的有关条款、
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8、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
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通过以上内容的分析,我们了解到
合同成立的最低要求涉及到三方面,即上文中讲述的当事人、
合同标的以及数量。若无法认定
合同是否成立的话,肯定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那么自然也不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由此可见,
合同的成立是多么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