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
拆迁,或者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实施强制
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
保全。
从此规定可以看出:
一、先行
拆迁种类:
1、行政强制
拆迁: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
拆迁;
2、司法强制
拆迁: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
二、先行
拆迁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
拆迁将严重影响
拆迁人的生产经营。
拆迁人提出先行
拆迁申请,必须是因被
拆迁人拒不搬迁将要或已经严重影响施工工期,给
拆迁人赞成直接经济损失。
2、被
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有搬迁或过渡条件。提出申请先行
拆迁的
拆迁人已给被
拆迁人给予倾向补偿或提供安置房或过渡期周转房,在进行
拆迁后,使被
拆迁人有房可搬,有屋可住。
拆迁律师
3必须进行证据
保全。实施强制
拆迁前,
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
保全。
4、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拆迁人在提出先予
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