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
合同纠纷案原告:中国
建筑公司
被告:美国集团公司
1993年3月5日,中国
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获得美国集团公司高级商务楼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权。1993年4月12日双方在美国签订一份《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
合同约定:
1、商务楼工程的设计、施工全部由中国
建筑工司承包负责,承包人保证工程质量达到美国
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2、美国集团公司作为发包人保证按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承担每日10万美元罚金并工期顺延。
3、发包人承担
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的购买,1993年5月28日前交舆承包人,逾期承担每日10万美元的罚金.
4、
建筑施工期为1993年6月1日至1995年5月30日,逾期竣工承担每日罚金10万美元。
5、工程总造价为4100万美元,1993年6月1日前先支付30%预付款,1994年6月30日前再支付30%,验收合格后10日内付清余下40%。
6、争议解决,按诉讼方式在美国法院
起诉,适用美国实体法和程序法。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提供的
建筑材料、机器设备未能按期交于承包人,导致承包人无法按期施工,要求追究发包人逾期交货的责任。发包人告知:其在英国某公司购买的
建筑材料、机器设备,已收到卖方的装船通知,到港时间为1993年5月26日,价格条件是CIF(洛杉矶)。提单等单据也寄送至美国集团公司所在地的信用证开出行,现迟迟未收到货物,其也不明原因。 发包人最终收到货物的时间在1993年8月14日,拖延工期76天。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提供
建筑材料、机器设备的责任并工期予以顺延。发包人不同意,理由是海上运输遭遇大风暴,货物迟到属不可抗力,英国卖方不承担责任,运输方也不承担责任,当然其作为买方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最后,承包人虽经努力施工,工期伦拖延30天,于 1995年6月30日竣工。工期质量得到发包人验收认可,但在结算工程款时发包人要求扣除30天逾期罚金300万美元。承包人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执。
中国
建筑公司依据
合同约定诉讼至美国法院,美国法院根据其法律规定判决发包人胜诉,中国
建筑公司应支付罚金300万美元。
评析:(经验教训)
中国
建筑公司在本案败诉的关键,就是《
建筑工程施工
合同》中未界定美国集团公司供货的不可抗力内容。
首先:中国
建筑公司明明迟于
合同约定收到美国集团公司的供货,不能按期施工,工期却得不到顺延,最终承担逾期30天罚款300万美元的赔偿,教训可谓深刻。
不可抗力,是
建筑工程
合同条款的内容。联系本案不可抗力的免责,应在
合同中明确界定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发包人供货遭遇不可抗力,承包人也应为此免除相应责任,有权要求工期顺延。
其次:涉外
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中工程逾期的罚金是重要条款,尽量要求延长准备工期,明确工期计算日期为正式开工之日。
另外:若单项工程较多的
建筑工程项目,尽量争取单项工程的峻工验收,并在
合同中予以明确,逾期罚金也应扣除单项工程已完工部分内容。
还有:涉外
合同中争议解决应争取仲裁,尽量选择苏黎士仲裁院或斯德哥尔摩仲裁院,这样裁决的结果比较公正。选择诉讼解决,难免受所在国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影响,案件的审理对方可能遭受不公正待遇。
因此,以本国际工程承包
合同纠纷案为例,本案中,中国公司明显受到了不公正的判决。其原因有三:一、未能在
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由于发包方的拖延导致工期延期,这种情况没有排除在外。其次,对于工期和工程完工部分工期的计算没有约定。最后,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了对方国的法院,适用对方法律,明显有悖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