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实施拆迁许可的主体是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很多拆迁管理部门属于事业单位。
作为事业单位的拆迁管理部门具有双重职能:经营职能和管理职能,这两种职能常常交织在一起而被滥用。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具有行政管理权的事业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就能批准成立,而设立新的行政机构要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基于目前机构改革、人员压缩等原因,一般不会批准设立新的行政机关。因此,相对而言地方政府建立拆迁中心、拆迁办等事业单位是较容易的事。
拆迁管理部门拥有颁发拆迁许可证、补偿裁决等公共权力,作为事业单位的拆迁管理部门在拥有这个公权力同时,可能运用这种公共权力经营、谋私利。目前,事业单位性质的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仍是一普遍问题,国家人事部、建设部也在积极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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