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拆迁估价的,
拆迁当事人应当明确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包括用途,下同)和面积。
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对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
对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
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
房产测绘资格的
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对
拆迁中涉及的被
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