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布通知
房屋
拆迁项目确定后,由
拆迁单位在市房管局
拆迁管理信息网上发布信息,将
拆迁项目、范围、面积、户数、联系方式和报名时限等内容进行发布,报名时限不得少于3日。
二、估价申请
拆迁评估机构收到信息后,根据自身评估资质所能承担的业务范围进行评估申请,向房屋
拆迁单位递交《房屋
拆迁估价申请表》。《房屋
拆迁估价申请表》示范文本,由天津市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制作。
三、成立评议组
房屋
拆迁单位应在
拆迁评估机构报名期间组织成立选择评估机构的评议小组。小组成员由
拆迁当事人5至7人组成,其中被
拆迁居民代表应超过50%
四、审查评议
房屋
拆迁单位根据评估机构的资格等级和从事评估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进行
拆迁评估资格核实,符合条件的,交评议小组讨论;不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书面通知申请评估机构并说明情况。
五、投票确定
代表投票选定评估机构,按得票顺序排出前三名,并当场宣布中选结果,得票最高者为中选单位。房屋
拆迁单位与中选的房屋
拆迁评估机构在2日内签订《房屋
拆迁评估委托
合同》。命中选评估机构放弃评估权的,可依次确定下一个中选评估机构。
六、现场公示
签订《房屋
拆迁委托评估
合同》后,由房屋
拆迁单位将选定的评估机构在
拆迁现场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