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拆迁范围后,通知被
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
拆迁单位停止
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
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
拆迁人持有关文件和材料向
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领取房屋
拆迁许可证。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后,发给房屋
拆迁许可证,若作出暂缓发证决定的,应说明理由。
4、房地产管理局在
拆迁范围内以房屋
拆迁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拆迁人、
拆迁范围、搬迁期限,并及时向被
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签订《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
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
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
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年。了解上述程序后,如果你家在
拆迁中发现存在违法程序,可向有关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