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买卖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给付。约定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
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
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何判定
违约金过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明确:当事人主张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院《关于逾期付款
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是根据
违约金的补偿性,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为准,即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规定。
二、判断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是否过高应正确处理
合同自由与
合同正义的关系
以
合同自由为代表的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基石,现代
合同理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缔约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在商事审判中,人民法院更应当谨慎介入当事人自治的领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最大限度的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但是
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对于因
合同自由而引发的恶意竞争、追逐暴利及其所导致的当事人事实上的不平等、滥用权利等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干预和调整,以实现
合同自由与
合同正义之间的平衡。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约定
违约条款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或者约定因
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体现了缔约自由的宗旨。同时,依据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约定的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情况亦做出了限制性规定。
违约责任的基本性质为补偿性,其本质是对因
违约而受损失的当事人以补偿。因此,若任由当事人约定过高的
违约金且以意思自治为由而不加干预,在一些情况下,无异于鼓励当事人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取暴利。
三、
违约金过高情形下的法律释明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当解决
违约金纠纷,也防止判决后当事人就
违约金问题
上诉、申诉,
违约方以
合同不成立、
合同未生效、
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
违约进行免责抗辩而未提出
违约金调整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就
违约金是否过高进行释明。
在当事人请求对
违约金予以适当调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确定举证责任。
违约方首先要对
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对于
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较之
违约方就损失事实和相关证据都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因此,不应过分强调
违约方的举证责任。
违约方如果能就
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这一问题使法官产生合理怀疑,就应当认定完成了证明义务。此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守约方,令其证明损失的数额及
违约金的合理性。
四、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
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
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就要求应先确定因
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
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予以综合权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
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
违约金或者该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
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就是我们对“买卖
合同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怎么办”问题的回答。因为
违约金的本来意义是对于由于
合同一方
违约造成的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进行的补偿,过高则会造成本质出现了变化。所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过高的
违约金进行调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