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
拆迁是指为了实施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运用国家强制力,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实施房屋
拆迁,并对原房屋权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出租人、承租人、转租人等)给予补偿、安置的活动。
城市房屋
拆迁的主要程序包括:
1、领取房屋
拆迁许可证。
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
拆迁管理部申请领取房屋
拆迁许可证。
2、发布
拆迁公告。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发布
拆迁公告,将
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
拆迁人、
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3、设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
拆迁。由
拆迁人与被
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如双方达不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出的,由房屋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
拆迁,或者由房屋
拆迁管理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
强制
拆迁前,
拆迁人应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公证。如双方达成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
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向人民法院
起诉。
诉讼期间,
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
执行。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应当严格地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