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
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什么?核心内容:我国行政诉讼
管辖权异议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定,在很多方面是参照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进行的,如行政诉讼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客体和提出的条件。但是有一些地方行政诉讼
管辖权异议是与民事诉讼
管辖权异议不同的,有待法律继续关注完善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
管辖权异议未作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也不详。我国行政诉讼
管辖权制度的规定总体人沿袭民事诉讼
管辖权制度的内容。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
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
管辖的意见。
一、行政诉讼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我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
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被告有权提出
管辖权异议,自无异议。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
管辖权异议,由于现行法律对有权提起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而学术界对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的理解也长期不能统一。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很多当事人的
管辖权异议申请认定也不一。所以,这个问题还有待法律的确定。
二、行政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指当事人可以对何种类型的法院
管辖提起异议,表示反对受诉法院对案件的
管辖。行政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一般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
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
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但对指定
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
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三、行政诉讼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
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
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
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
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二)行政诉讼
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
(三)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
(四)
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
综上即为对“行政
管辖权异议相关内容”的解答,虽然不常遇到,但了解相关法律,能够在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对事情有一个整体而清晰的把握,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