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拆迁公告的实施主体是
拆迁管理部门,它是
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行为。《条例》第八条规定,
拆迁管理部门在核准发放
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
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
拆迁人、
拆迁范围、
拆迁期限等事项,发布
拆迁公告告知被
拆迁人。
拆迁公告是
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的职责行为。根据《条例》第五条的规定,
拆迁管理部门是负责管理房屋
拆迁工作的行政部门。
拆迁管理部门是行政机关。
拆迁公告是
拆迁管理部门在履行管理
拆迁工作职责中实施的与其职务有关的行为,所以
拆迁公告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职权或职责行为。因此,它是一种行政行为。
第二,
拆迁公告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指被
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
拆迁公告的内容其实就是
拆迁许可证的内容。
拆迁公告与
拆迁许可证在对外公示中其实就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拆迁关系人正是通过了解
拆迁公告的内容这样一种形式来了解
拆迁许可证的基本内容,了解自己作为
拆迁关系人的来历、权利与义务。二者在法律上具有法律后果的同一性。
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和时效性的特点,即
拆迁许可证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范围内和一定的时间内有效。
拆迁公告,虽然没有载明具体的针对的相对人,同时
拆迁公告所针对的人群也多是众多的。但是
拆迁公告因与
拆迁许可证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所以其所针对的
拆迁范围内是特定的,一定的
拆迁范围内的被
拆迁人虽然人数众多但也是可以统计且是固定的。因此,
拆迁公告它是针对特定的
拆迁范围,特定的
拆迁事项,特定的被
拆迁人实施的行政行为,它涉及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指被
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第三,
拆迁公告对
拆迁关系人(包括
拆迁人和被
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都将产生或已经产生实质的影响。
拆迁公告是
拆迁工作具体实施的前置程序。
拆迁公告具有时效性。在
拆迁公告的时间效力内,
拆迁人和被
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甚至其他职能部门都必须遵守或履行一定的义务。例如,被
拆迁人在
拆迁公告的搬迁期限内必须履行搬迁义务。
拆迁人应履行补偿提供安置房周转房的义务。其他职能部门,比如土地部门或规划部门在
拆迁公告的范围内除
拆迁人外,不应再给他人办理土地审批或规划审批手续。再如,
拆迁公告后,被
拆迁人或他人在
拆迁范围内抢建或抢修房屋或其他构作物就不能得到补偿。
拆迁公告对
拆迁关系人的权利义务有时间约束力。
拆迁公告的内容必须与
拆迁许可证的内容保持一致,以便被
拆迁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了解自己成为被
拆迁人的来历,自己在
拆迁过程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以便采取正当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
拆迁公告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拆迁关系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第四,
起诉拆迁许可证和
拆迁裁决,有时不能解决
拆迁公告的所有问题。
拆迁许可证、
拆迁裁决有可能是合法的,但是如果
拆迁公告是虚假的,或者是违反公序良俗的或者是其他违法或不客观不合理的情况,
起诉拆迁许可证或
拆迁裁决,就不能解决
拆迁公告违法的问题。比如,
拆迁公告违反公序良俗,在春节或其他传统重大节日内强制他人搬迁,当事人
起诉拆迁许可证或
拆迁裁决就不能解决
拆迁公告不合法或不合理的问题。当事人只有
起诉拆迁公告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对
拆迁公告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