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买卖
合同管辖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
合同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
【解释】本条是关于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从本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特殊地域
管辖的几种情形。特殊地域
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
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
管辖作出的规定。同时这些特殊地域
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
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这些特殊情形的法定
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
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
管辖进行共同
管辖,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
管辖权。
本条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因
合同发生纠纷,有的是因
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的争议;有的是因
合同变更发生的争议;还有的是因
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辖,便于法院查明案情,便于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财产
保全等紧急措施,以利于
合同纠纷的正确解决。
二、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
合同履行地是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地说,
合同履行地是指
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
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
合同的种类不同,
合同履行地也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2、确定购销
合同的履行地,应依照下列规定:①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
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
合同履行地;②当事人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
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
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
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③当事人在
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
管辖;
3、加工承揽
合同,以加工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
合同、融资租赁
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
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
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
合同履行地。
以上是关于民事诉讼法买卖
合同管辖相关法规有哪些规定和在实际司法鉴定中如何确定
合同履行地等问题的解答,确定
合同履行地确实比较复杂,但是作为原告一定要弄清楚这个问题,才能确保向
管辖法院顺利提交买卖
合同纠纷诉讼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