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拆迁实践中,确认违章
建筑的最基本的方法是审查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否取得产权证照,如果拟被拆除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不能提供有关该房屋的产权证照,也不能提供有关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证明,或者其所提供的规划许可证明与实际建成的房屋情况不一致的则该房屋可能系违章
建筑。但是
拆迁人和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均没有权力认定被
拆迁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是违章
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只有城市规划部门有权力认定和处理违章
建筑。
拆迁人在取得关于
拆迁范围内房屋的有关基本情况后,应当就可能系违章
建筑的房屋的事宜报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告知
拆迁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
拆迁人的有关报告或者被
拆迁人的申请后,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