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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一、 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民事诉讼程序。就其性质而言,是非讼程序。其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一是除权,即解除票据的效力,又叫票据失权;二是确权,即确定申请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二、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因此,其适用范围为:   1、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   2、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三、止付与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四、公示催告期限票据转让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支付人收到法院的支付通知后,仍进行支付的,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其支付行为不能导致债的免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除权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即有两个条件:   1、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人申报权利,或者有人申报权利,但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报;   2,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法院才能作出除权判决。   六、对利害关系人的权利救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审理人员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八、结案方式特殊   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  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  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  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九、本程序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十、收费标准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标准》的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示例:1.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背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此致法院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2.公告:申请人东莞市厚街xx木业行因遗失银行支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为: ,票面金额52560元,出票人为:佛山市南海区xx木业经营部,出票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黄岐支行,持票人为东莞市厚街xx木业行,出票日期为2011年8月20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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