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行为责任赔偿的法律知识有哪些 一、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赔偿
1、
医疗机构的过错:
医疗机构不得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所承担的义务,如不得违反《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说规定的义务。总体来说,
医疗机构在
医疗事故中违反的义务主要是管理义务,如按批准的诊疗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适格人员的任用、保证
医疗设施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保证
医疗器械、药品、
医疗用品符合国家要求及按照规定保管
医疗文件等。
2、医务人员的过错: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行为人即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需要按主客观标准进行判断。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条例》规定
医疗事故的过错是过失,主要的目的是强调行为人没有主观恶意,如果是故意,则应按照刑法处罚或者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医疗事故中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 完全责任,指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
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
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
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二、法律的规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1款规定:“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
医疗事故等级;
(二)
医疗过失行为在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以上规定,立法者用列举的方式,述明了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的因素。那么对“
医疗过失行为在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因素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呢?仍需具体的加以分析。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
医疗过失行为在
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为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主要内容。从立法本意上看,之所以把“责任程度”作为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因为“责任程度”不仅仅是在处理
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作为赔偿数额多少的考虑“因素”,更重要地是作为能否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是否构成
医疗事故罪)和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政责任的主要依据。
综上所述,关于
医疗过失行为责任赔偿的责任划分问题,首先可以分为
医疗机构的过错和医护人员的过程这两种情况的过程,另外,在进行赔偿是时候,还要划分责任的等级程度,主要责任、次要责任以及轻微责任等的赔偿标准是有所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