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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典型案例(十六)

案例16 【案例要点】 供应商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属于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不得因其影响供应商投标。 【基本案情】 A、B 供应商同时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 “XXX 改造项目”, 该项目磋商文件要求:“响应文件电子文件与正本密封在一个标袋中,并在标袋密封处加盖单位公章,外封套应写明:供应商的全称、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未按规定封装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应不予接收。”项目现场开标时,B 供应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以及电子文件未密封于一个标袋中,而是分别密封包装。 中标结果显示 B 供应商中标,A 供应商认为其响应文件密封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采购人未执行磋商文件要求,遂提起质疑,并因不满质疑答复,提起投诉。 【处理理由】 律师提醒您,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首先,B 供应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以及电子文件确未密封在一个标袋中,分别密封包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该响应文件由被投诉人签收,情况属实。 其次,磋商文件的该项要求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的规定。 因此,B 供应商响应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情况属实,但磋商文件对响应文件密封方式的要求存在与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规定及要求不符之处。 【处理结果】 律师提醒您,综上,当地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律师提醒您: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 第十三条第一款 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2.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 94 号令)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第三条第二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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