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特许经营
合同纠纷中,特许人未如实披露其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且在授权使用非注册
商标时存在误导行为的,应当认定特许人存在过错。
合同解除时,法院可综合考虑
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特许人返还部分加盟费及押金。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孔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某酸奶合作授权
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授权孔某在蚌埠市五河县使用“某酸奶”品牌经营,孔某支付加盟费39800元、押金10000元及一年管理费6800元。
合同签订后,孔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开设“五河县某酸奶店”开始经营。某餐饮公司提供了部分培训指导及经营资料。
后孔某了解到某餐饮公司并无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两家直营店,也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授权使用的
商标并非注册
商标却标注了注册
商标标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
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费用。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合同。但某餐饮公司未披露其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且授权非注册
商标却标注注册
商标标志,存在一定过错。
考虑到孔某已实际经营近一年,其停止经营也与自身经营亏损有关,故酌情判令某餐饮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10000元及押金10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某餐饮公司作为特许人,负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其未履行告知、提醒责任,对
合同解除具有过错。原审法院综合考虑
合同履行时间、解除原因及各方过错,作出的处理适当。
【裁判结果】
一、确认双方签订的《某酸奶合作授权
合同》解除;
二、某餐饮公司返还孔某加盟费10000元、押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本案为特许经营双方敲响警钟。特许人应严格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两店一年”资质及
商标权利状态等核心信息,任何隐瞒或误导都可能被认定为过错,导致在
合同解除时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条款虽约定“费用不予退还”,但法院仍可依据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调整。建议被特许人在签约前务必做好尽职调查,审慎核实特许人资质及经营资源真实性,以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来源】
(2022)豫知民终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