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未满“两店一年”条件,特许人被判返还部分加盟费押金

【裁判要旨】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未如实披露其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且在授权使用非注册商标时存在误导行为的,应当认定特许人存在过错。合同解除时,法院可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令特许人返还部分加盟费及押金。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孔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某酸奶合作授权合同》,约定某餐饮公司授权孔某在蚌埠市五河县使用“某酸奶”品牌经营,孔某支付加盟费39800元、押金10000元及一年管理费6800元。 合同签订后,孔某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开设“五河县某酸奶店”开始经营。某餐饮公司提供了部分培训指导及经营资料。 后孔某了解到某餐饮公司并无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两家直营店,也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授权使用的商标并非注册商标却标注了注册商标标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费用。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但某餐饮公司未披露其不符合“两店一年”条件,且授权非注册商标却标注注册商标标志,存在一定过错。 考虑到孔某已实际经营近一年,其停止经营也与自身经营亏损有关,故酌情判令某餐饮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10000元及押金10000元。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某餐饮公司作为特许人,负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其未履行告知、提醒责任,对合同解除具有过错。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时间、解除原因及各方过错,作出的处理适当。 【裁判结果】 一、确认双方签订的《某酸奶合作授权合同》解除; 二、某餐饮公司返还孔某加盟费10000元、押金10000元,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孔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本案为特许经营双方敲响警钟。特许人应严格履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特别是“两店一年”资质及商标权利状态等核心信息,任何隐瞒或误导都可能被认定为过错,导致在合同解除时承担不利后果。合同条款虽约定“费用不予退还”,但法院仍可依据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进行调整。建议被特许人在签约前务必做好尽职调查,审慎核实特许人资质及经营资源真实性,以防范法律风险。 【案例来源】 (2022)豫知民终613号

留言咨询:

长三角律师网·法律知识
www.csj64.com ©Copyright 1995-2026
本页内容仅用于普法、法学研究,因法律时效性,仅供参考,如涉及侵权或隐私,请联系我们处理
登录 | 会员中心 |  联系我们 |  违法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