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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起纠纷,二审改判减赔16万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方完成约定购货任务的,品牌方应依约返还保证金;装修费返还条件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认定,未满足约定年限的,不应全额返还;双方对账确认的欠款及经确认的工资款,品牌方应予支付。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河南某商贸公司与内蒙古某商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授权河南某商贸公司在鹤壁市经营某品牌,期限至2016年1月31日。 合同签订后,河南某商贸公司支付了加盟保证金10万元、商场保证金2万元及装修款165270元。 合作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河南某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内蒙古某商贸公司偿还欠款85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支付河南某商贸公司38万余元。内蒙古某商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就争议焦点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欠条效力。内蒙古某商贸公司股东李某出具的欠条盖有公司公章,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未能证明存在胁迫或虚假情况,故认定欠条有效。内蒙古某商贸公司应依欠条内容偿还工资款5917元、商场保证金2万元及加盟保证金10万元。 关于装修费用。合同约定装修费按每年百分之五十比例分两年返还,但双方仅合作一年,河南某商贸公司仅完成一年订货任务,不符合全额返还条件。鉴于河南某商贸公司尚欠165270元装修款未付,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无需返还其已支付的165270元。一审全额返还不当,予以纠正。 关于货款。双方对账单确认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欠款135150.56元,扣除河南某商贸公司后续提货价值46234元,内蒙古某商贸公司应偿还货款88916.56元。内蒙古某商贸公司主张对账单不完整,但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部分; 二、内蒙古某商贸公司支付河南某商贸公司214833.56元; 三、驳回河南某商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按责任比例分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建议】 本案凸显特许经营合同中明确约定款项返还条件的重要性。品牌方应确保装修费、保证金等条款的履行期限、返还条件清晰无歧义,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加盟商需保留书面结算凭证,对方出具欠条时应核实签署人权限并加盖公章。对于股东而言,认缴出资未实缴的,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案例来源】 (2017)豫民终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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