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
合同到期后,若被特许人无
违约行为,特许人应当依约返还货品风险控制金及道具押金。特许人主张被特许人存在
违约行为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对剩余库存金额已通过书面形式确认的,该金额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1日,某服饰公司(以下简称某服饰公司)与蔡某签订《品牌加盟
合同》,授权蔡某在指定区域经营品牌店铺。
合同约定蔡某向某服饰公司缴纳货品风险控制金6万元、道具押金2万元,
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合同于2019年7月20日到期后,某服饰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库存表》,确认剩余库存金额为16,648.92元,但未按约定返还扣除库存后的保证金余款。蔡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服饰公司返还保证金63,351.08元及相应利息。
某服饰公司
上诉称,蔡某在合作期间擅自销售其他品牌货品构成
违约,应扣除道具使用费,且不应当返还道具款。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加盟
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关于某服饰公司主张蔡某掺售其他品牌货品构成
违约的问题,某服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与本案存在关联,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关于保证金返还问题,
合同明确约定
合同结束后无息退还货品风险控制金和道具押金。某服饰公司出具的《库存表》已对剩余库存金额进行确认,双方形成清算合意。某服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库存表》载明的库存金额不准确,故应按约定返还扣除剩余库存后的保证金。某服饰公司逾期未返还,应当支付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某服饰公司返还蔡某保证金63,351.08元及利息2,432.7元;驳回蔡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某服饰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建议】
本案再次凸显特许经营
合同中证据留存与条款明确的重要性。加盟者应在履约过程中严格遵循
合同约定,避免给对方留下
违约口实;同时,务必通过书面形式固定结算文件,如本案中加盖公章的《库存表》成为定案关键。特许人主张对方
违约时,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若证据不足将难获支持。建议双方在签订
合同时明确退还保证金的条件、期限及扣除情形,避免引发后续纠纷。
【案例来源】
(2020)豫知民终2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