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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资质,加盟费被判部分返还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后,因被特许人关店注销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法院可判决解除合同。特许人未满足“两店一年”法定条件且未履行备案义务,存在过错的,应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及疫情影响等因素,部分返还加盟费及保证金。一人公司股东未能证明财产独立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林某与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约定某公司授权林某在郑州经营“逍某红”品牌餐饮店,林某支付加盟费10万元及保证金2万元。林某开店经营后,于2020年3月停业并注销工商登记,设备亦变卖。林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并赔偿损失。 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股东为宋某。签约时,该公司仅有一家直营店经营满一年,且未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裁判理由】 一审、二审法院认为: 1.合同解除:林某关闭店铺、注销登记并变卖设备,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构成法定解除事由,合同应予解除。 2.加盟费与保证金返还:某公司未达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两店一年”条件,亦未履行备案及充分信息披露义务,存在过错。考虑到其已提供部分培训等服务,且林某经营受疫情影响,酌情判令某公司返还加盟费94000元及保证金20000元。 3.股东连带责任: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宋某作为唯一股东,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其他损失请求:林某主张的装修、租金等损失属于经营成本,其作为独立经营主体应自行承担商业风险,故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加盟合同书》及补充协议; -某公司退还林某加盟费94000元、保证金20000元; -宋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从律师角度看,本案对特许经营双方均具警示意义。特许人应确保具备“两店一年”资质并履行备案、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否则即便合同有效,仍可能因过错承担退款责任。一人公司股东需严格保持财产独立,避免连带风险。被特许人签约前应审慎核查对方资质,保留证据;同时认清加盟经营自负盈亏的商业本质,理性评估投资风险。 【案例来源】 (2021)豫知民终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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