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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还是“借名加盟”?特许公司二审减责判赔28.3万元

【裁判要旨】 在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特许人虽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被特许人未能证明因该隐瞒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法院可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实际支出等因素,酌定部分返还加盟费用。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3日,耿某与某公司签订《整店加盟合同书》,约定耿某支付50万元加盟费和3万元流动资金,获得某公司品牌授权并委托其托管经营美容加盟店。合同签订后,耿某支付了相应款项,加盟店于2018年5月开始运营。 经营期间,耿某认为某公司未披露其不具备注册商标、经营资质等重要信息,且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加盟费、流动资金及房租押金等共计65万余元。 某公司辩称其已通过关联公司授权获得“某云”商标使用权,具备特许经营资源,加盟店关闭系因物业搬迁及耿某不愿继续经营所致。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虽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耿某未能证明该行为导致其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涉案加盟店实际使用“某云”品牌近一年,未遭遇使用障碍,且耿某在签约时已知晓该品牌使用情况。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责任; 2.耿某作为商业主体,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亦存在过错; 3.加盟店实际经营近一年,某公司确有实际支出; 4.合同约定5年期限,实际履行不足1年。 基于上述因素,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调整,酌定某公司返还部分加盟费用。 【裁判结果】 1.解除双方签订的《整店加盟合同书》; 2.某公司返还耿某加盟费24万元、流动资金3万元及房屋押金1.3万元,共计28.3万元; 3.驳回耿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本案提醒加盟投资者,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前,应充分核实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及经营状况,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同时,特许人也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法律风险。法院在裁判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责任分担。 【案例来源】 (2020)豫知民终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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