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长期性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经济形势变化或当事人履约能力等原因导致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诉请解除
合同。
如
合同中约定的“押金”实质为
违约金,且金额过高,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经营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适当调低。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王某与某餐饮公司签订《专卖加盟窗口出租
合同》,约定王某在富士康K07北侧餐厅内经营米皮专卖窗口。
合同期限三年,王某支付了押金3万元、入场费2万元、加盟费1万元。
合同履行仅两个月后,王某停止经营,并于2019年11月向某餐饮公司发出《解除
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
合同并返还各项费用及赔偿设备损失。
某餐饮公司不同意解除
合同,并拒绝退还押金,王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理由】
合同解除问题:法院认为,尽管某餐饮公司不存在
违约行为,但涉案
合同为期三年,王某在仅履行两个月后即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且不存在恶意
违约情形。
若强制其继续履行,将对王某显失公平,故支持解除
合同。
费用返还问题:
合同中约定的“押金”实质为
违约金,鉴于王某经营时间较短、过错程度及
合同金额等因素,约定的3万元押金过高,法院酌情调整为返还2万元。对于王某主张的入场费、加盟费及设备损失,因公司未
违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双方签订的《专卖加盟窗口出租
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某餐饮公司返还王某20000元;
三、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建议】
本案对特许经营
合同实务具有重要警示:第一,
合同应明确“押金”“
违约金”等款项性质及退还条件,避免约定模糊引发争议。第二,即便
合同未到期,非恶意
违约方在履行困难时仍可诉请解除,但需承担相应
违约责任。第三,法院有权对过高
违约金酌情调减,企业在设计条款时应注重合理性,避免因过高约定而在诉讼中陷于被动。建议企业在签约前审慎评估双方履约能力,并完善
合同解除及
违约条款。
【案例来源】
(2020)豫知民终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