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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商部分诉请获二审支持,法院判令品牌方返还灯具款及奖励款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中,加盟商未完成约定订货指标的,无权要求返还附条件的货架押金;但品牌方依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灯具款及奖励款,不因后续合同变更而免除支付责任。 【案情简介】 郭某与某服饰商行先后签订多份品牌特许经营协议。合作期间,郭某支付了合同保证金、货架押金等费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应返还货架押金、灯具款及奖励款产生争议。 郭某诉至法院,要求某服饰商行返还合同保证金、装修补贴、货架押金、灯具款等共计64555元及利息。一审法院仅支持返还合同保证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郭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二审认为:1.关于货架押金:双方2014年协议已对2013年协议内容进行变更,约定货架押金返还以完成订货指标为前提。因郭某未完成2016年订货指标,返还条件未成就,故对其返还15000元货架押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2.关于灯具款:根据2013年协议约定,某服饰商行应对灯具部分提供百分之百支持。现有对账单证明某服饰商行扣除了郭某9555元灯具款,该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应予返还。 3.关于奖励款:2013年协议明确约定“老客户开多店奖励20000元”。郭某已开设新店,某服饰商行应依约支付奖励。其关于“开多店”不包括开第二家店的抗辩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故对郭某主张的4000元奖励款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1.维持一审关于返还合同保证金10000元的判决; 2.某服饰商行返还郭某灯具款9555元; 3.某服饰商行支付郭某奖励款4000元; 4.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启示】 本案凸显特许经营合同中“合同版本更迭”与“附条件条款”的风险。律师在起草或审查此类协议时,应重点提示客户:第一,后续合同对前序约定的变更必须明确具体,避免权利义务不清;第二,对账凭证等履约证据至关重要,本案灯具款的支持直接得益于对账单这一关键证据;第三,奖励政策等条款的表述应避免歧义,明确“多店”的具体定义与阶梯标准,以防争议。 【案例来源】 (2019)豫知民终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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