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
合同中关于禁止加盟店之间私自录用被辞退员工的约定,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加盟店违反该约定私自聘用其他门店离职员工的,特许人有权依据
合同约定对加盟店进行处罚。
【案情简介】
付某作为“优居”品牌加盟商,经营优居NO63店,与特许经营授权方签订了《加盟经营
合同》,并签字确认了《统一薪资标准及规范用人规定》。
该规定明确:优居平台离职人员,平台内任何门店未经原门店同意不得录用,违反规定的门店处罚2万元/人。
2023年,付某的门店聘用了优居平台其他门店因违反规定被辞退的员工张瑜。甲公司据此出具《违反公司用人管理规定处罚通告》,对付某门店处以2万元罚款。
付某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统一薪资标准及规范用人规定》系无效格式条款,且甲公司无权对其罚款。
【裁判理由】
一、
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付某签订的《加盟经营
合同》及《统一薪资标准及规范用人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
合同。付某主张相关规定为无效格式条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二、
违约行为成立
根据
合同约定,加盟店不得私自接收其他门店违规离职的员工。付某所在门店未遵守约定,私自录用已被其他门店辞退的员工张瑜,构成
违约。
三、处罚有
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
违约时应当根据
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
甲公司依据
合同约定对付某处以2万元罚款,未超出
合同约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付某不服提起
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启示】
本案为特许经营加盟商敲响警钟。加盟
合同及管理规范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加盟商在签约前务必审慎审查
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罚款、
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如对条款有异议,应在签约前提出协商修改。一旦签约并实际经营,即应严格遵守
合同约定及统一的运营管理制度。法院通常尊重
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合理的
违约金约定。建议加盟商完善自身用工审查机制,避免因员工流动管理不当引发
违约风险,同时注意保存相关履行证据,以备争议发生时有效维权。
【案例来源】
(2023)豫14民终4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