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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店私聘被辞退员工,法院判罚2万元合法

【裁判要旨】 特许经营合同中关于禁止加盟店之间私自录用被辞退员工的约定,不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加盟店违反该约定私自聘用其他门店离职员工的,特许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加盟店进行处罚。 【案情简介】 付某作为“优居”品牌加盟商,经营优居NO63店,与特许经营授权方签订了《加盟经营合同》,并签字确认了《统一薪资标准及规范用人规定》。 该规定明确:优居平台离职人员,平台内任何门店未经原门店同意不得录用,违反规定的门店处罚2万元/人。 2023年,付某的门店聘用了优居平台其他门店因违反规定被辞退的员工张瑜。甲公司据此出具《违反公司用人管理规定处罚通告》,对付某门店处以2万元罚款。 付某不服,诉至法院,主张《统一薪资标准及规范用人规定》系无效格式条款,且甲公司无权对其罚款。 【裁判理由】 一、合同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付某签订的《加盟经营合同》及《统一薪资标准及规范用人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付某主张相关规定为无效格式条款,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无效情形。 二、违约行为成立 根据合同约定,加盟店不得私自接收其他门店违规离职的员工。付某所在门店未遵守约定,私自录用已被其他门店辞退的员工张瑜,构成违约。 三、处罚有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对付某处以2万元罚款,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付某的诉讼请求。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启示】 本案为特许经营加盟商敲响警钟。加盟合同及管理规范一经签署,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加盟商在签约前务必审慎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罚款、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如对条款有异议,应在签约前提出协商修改。一旦签约并实际经营,即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统一的运营管理制度。法院通常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合理的违约金约定。建议加盟商完善自身用工审查机制,避免因员工流动管理不当引发违约风险,同时注意保存相关履行证据,以备争议发生时有效维权。 【案例来源】 (2023)豫14民终4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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